海口市裝配式建筑面積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減少建筑領域資源能源浪費、減少施工污染、提升勞動生產效率和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建筑業與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型城鎮化發展,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瓊府〔2017〕100 號)、、《關于 2019 年推進裝配式建筑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瓊建科〔2019〕137 號)、《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的實施意見》(海府〔2017〕86 號)、、《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實現建筑產業現代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辦〔2018〕184 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時未要求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投標或競購主體在投標或競購時自愿采用裝配式建造方案,或開發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申請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項目。
第三條 按裝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滿足國家裝配式建筑認定標準的,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按一定比例(不超過規劃地上建筑面積的 3
)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第四條 獎勵建筑面積的功能為住宅的,不納入預售范圍。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維持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變。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報規劃方案審查前,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審查申請并出具承諾函, 承諾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技術要求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申請及承諾函后,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召開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評審會議并出具專項審查意見書。(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編制深度應滿足我省出臺的相關文件要求)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核準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積,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和規劃條件等相關技術規范合理確定應補償的建筑面積,同時在規劃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中確定獎勵的建筑面積(注明該項目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已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技術審查)),并按程序進行公示。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文本及專項審查意見書一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國家和海南省相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裝配部位、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重新審查修改后的裝配式建筑實施方案,審查結論作為圖審依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增加裝配式建筑專篇,注明裝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積、結構類型、預制構件種類、裝配式施工技術、裝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簽字確認。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由市有關部門取消相應優惠政策,將與獎勵面積數量相當的建筑面積由政府無償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建設單位的違約行為將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0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止之日前通過規劃部門審批的項目參照本細則執行))。2018 年 1月 1日至本細則生效之日期間的項目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