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落實《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中央組織部等7部委印發的《關于支持海南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創新的實施方案》,深入實施《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加大柔性引進人才力度,推進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柔性引進人才(以下簡稱“柔性引才”),是指我省用人單位在不改變人事、檔案等關系的前提下,吸引省外人才通過顧問指導、短期兼職、候鳥服務、對口支援或者其他適宜方式,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條 柔性引才重點任務:聚焦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三大產業類型、十大重點領域、十二個重點產業、“五網”基礎設施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和民生事業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園區,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則,柔性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省外人才。
第二章 引進標準
第四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應當具各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團隊協作精神;
(二)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滿足我省用人單位的合作需要;
(三)具各來瓊開展智力服務所需的良好身體條件,有健全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以及特別急需緊缺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
(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情形;
(六)仍在崗工作的,能與本人全職所在工作單位就來瓊開展柔性智力服務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第五條 開展柔性引才的用人單位應當具各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在海南行政區域內;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者運行狀況良好;
(三)有明確的智力、技術、項目合作需求和具體的合作事項;
(四)能夠按照市場化方式為柔性引進的人才提供良好的報酬福利和適宜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開展柔性引才工作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時與柔性引進的人才或者其全職所在工作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相關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包括:
(一)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時限、工作目標和相關要求;
(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三)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的勞務報酬、福利待遇;
(四)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的醫療、意外傷害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補充保險;
(五)人才在柔性引進期間創造產生的專利成果的使用、歸屬和轉讓等事宜;
(六)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激勵保障與服務管理
第七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間,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在科技項目立項、科技成果獎勵、人才獎項申報等方面,可以享受我省同類人員待遇;
(二)可以在我省參加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登記。
第八條 柔性引進的人才屬于《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中高層次人才范疇,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務1年以上的,可以填寫《海南省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認定申報表》,參照高層次人才認定程序申請認定,經認定后頒發《海南省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作為其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參與表彰獎勵的重要憑證。證書有效期與持有人的柔性引才協議聘期相當。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第九條 持《海南省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證書》的人才,除享受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待遇外,在購房、購車等方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屬于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還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在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享受就醫綠色通道服務;
(二)柔性引才協議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可以享受我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十條 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對我省相關用人單位進行柔性引才績效評估。績效評估每年集中開展一次,評估結果經公示并報省委人才工作委員會審批后,作為用人單位享受相關優惠待遇的主要依據。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的,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根據柔性引進人才實施項目的實際情況,由省級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至100萬元資助,專項用于人才的激勵和待遇保障;
(二)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由柔性引進人才主持申報、以我省柔性引進人才用人單位名義(排名第一)承擔的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課題),省級財政參照剛性調入人才同等待遇按我省有關規定落實省級配套資金;
(三)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由我省柔性引進人才用人單位主導建設并被批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省級財政參照剛性調入人才同等待遇按我省有關規定落實省級配套資金;
(四)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與柔性引進人才共同開展的、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在申請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經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五)自績效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2年內,柔性引進人才的勞務報酬可以在單位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條 嚴禁通過簽訂虛假協議、謊報工作業績等方式騙取柔性引進人才優惠待遇,對弄虛作假的個人和單位,追繳已享受的優惠待遇,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柔性引才工作經費從省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按實核撥,專款專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市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人才發展局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4年9月30日印發的《海南省柔性引進人才暫行辦法》(瓊辦發〔2014)3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