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有序開展人才安居工程,根據省委、省政府《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瓊發〔2018〕8號)、《關于引進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導意見》(瓊辦發〔2018〕41 號)和《中共海口市委關于貫徹落實〈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的實施意見》(海發〔2018〕7 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2018 年 5 月 13 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業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創業的以下人才,適用本細則并納入相應的住房保障:
(一)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 號)規定條件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和領軍人才;
(二)50 歲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17)》(瓊人才辦通〔2017〕26號)規定條件的撥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 55 歲(含外籍和港澳臺地區人才);
(三)40 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畢業生及 35 歲以下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含國外、境外高校畢業生);
(四)35 歲以下具有中級專業職稱、技師職業資格、執業醫師資格或具有國家和本省已明確規定可聘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人才;
(五)總部經濟企業引進的高層管理人才;
(六)經省、市政府認定給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第三條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離開本省,并于 2018 年 5 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業或自主創業的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細則保障對象范圍。享受本細則規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創業人才,其所在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為 2018年 5 月 13 日后注冊成立,且其本人應為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股東或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者。
第四條 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納入享受引進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保障范圍。聘任制公務員以及按人才政策引進的事業單位人員,同時符合本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細則的保障范圍。
第五條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3日期間在本省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的人員,不列入本細則的保障對象范圍。
第六條 夫妻雙方分別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縣就業創業的,其在我市就業或自主創業的一方,可按規定單獨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同在我市就業創業的,按就高原則,由享受標準較高的一方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同時提供家庭僅申請1 套人才公寓或 1份補貼的誠信承諾函。
第七條 對引進人才的住房保障實行免費租賃人才公寓及贈送產權、貨幣補貼、配租配售住房等三種方式:
(一)免費租賃人才公寓及贈送產權是指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和領軍人才,免收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并贈送相應份額的人才公寓住房產權。
(二)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賃補貼兩種形式,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發放補貼,由人才自行購買住房或自行租賃住房。
(三)配租配售住房是指政府籌集的住房,以優惠的租金或銷售價格等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租賃或出售。
第八條 市政府設立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由市人社部門牽頭,市政府服務中心,市住建、公安、科工信、教育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實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為各類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務。
第九條 人才住房主要選址在主城區、產業園區等人才就業集中的區域,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收購或長期租賃方式籌集。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會同市規劃、住建、人社、科工信等部門根據引進人才數量、住房需求等情況,組織編制年度人才住房供地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人才住房用地實行“限地價、競房價”“限房價、競地價”的方式供應;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住房,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在新供地的棚戶區改造、房地產開發、產業園區、CBD 區建設等項目中,應統籌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將閑置住房、產權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轉為租賃型人才住房,租賃型人才住房的稅收優惠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人才住房貨幣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籌,根據每年發放需求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足額及時發放。
第十三條 人才公寓面向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引進的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和領軍人才供應,每人限供 1套,免收一定期限的人才公寓租金,作出相應貢獻的,贈送相應份額的產權。具體為:
(一)大師級人才的標準為 200 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過 500 平方米的獨棟房屋作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過 180平方米;領軍人才不超過 150 平方米。
(二)人才公寓 8 年內免收租金,人才全職工作滿 5 年,經市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進行評估,經評估合格的,報政府同意后無償贈與80%產權;全職工作滿 8 年,經市人社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進行評估,經評估合格的,報市政府同意后無償贈與 100%產權。工作不滿 5年的在工作期間只免收租金,不贈與產權份額。
第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引進人才在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工作未滿 5年的,用人單位應在該人才離崗當月主動提交取消免租居住人才公寓的申請,該住房由該人才公寓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收回。
第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引進人才工作滿 5 年未滿8 年離職的,取得贈與的該人才公寓 80%產權份額后,可按市場評估價申請購買剩余的20%份額產權,在未取得剩余的 20%份額產權前,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該 20%份額產權的房屋租金。
第十六條 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事項,由人才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實行上門服務,受理申請經市行業主管部門作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應的住房保障,并由受理單位做好相應的跟蹤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引進人才住房保障,在沒有充足人才住房房源時,可按其享受的面積標準及市場租金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本人自行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以下人才的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標準為:
(一)50 歲以下撥尖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 55 歲)住房租賃補貼 5000 元/月,購房補貼 6 萬元/年;
(二)50 歲以下其他類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放寬至55 歲)住房租賃補貼 3000 元/月,購房補貼 3.6 萬元/年;
(三)40 歲以下碩士畢業生以及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四)、第(五)項的人才,住房租賃補貼 2000 元/月,購房補貼 2.4 萬元/年;
(四)本科畢業生住房租賃補貼 1500 元/月,購房補貼 1.8萬元/年。
第十九條 引進人才的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按以下比例承擔:
(一)屬本市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二)屬本市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按 1:1 的比例承擔。
第二十條 住房租賃補貼每季度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購房補貼每年集中受理和發放一次。住房租賃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 36個月,購房補貼累計發放不超過 3年,須在人才引進之日起 5年內申請領取完畢。已領取購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后申請購房補貼的,發放購房補貼時應扣除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一條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購買公有住房、政府統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單位集資建房、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補貼和購房補貼由人才向用人單位申請,并提交個人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對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出具本單位誠信承諾函,向本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窗口申報。經營個體工商戶的人才,由個體工商戶直接向本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窗口申報。
第二十三條 人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補貼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由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統一印制);
(二)高層次人才認定材料或學歷學位證書或職稱證書;
(三)經市住建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經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由人才本人簽署后,一份由用人單位存檔,一份由用人單位上報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窗口申報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貼人員清單;
(三)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四)勞動合同或工商營業執照;
(五)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出具的誠信承諾函;
(六)人才向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房補貼的,所購房屋須為 2018 年 5 月13日后新購買的住房(含商品住宅、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受理申報材料后,由市人社部門負責審核,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協辦的,通過內部流轉辦理;各相關部門須在接到辦件日起 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反饋市人社部門;市人社部門接到協辦部門反饋結果后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全部審核流程須在 2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結果在市政府網站及人社部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人社部門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至用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賬戶。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收到市人社部門發放的補貼后,應在 15 日內將補貼足額發放給人才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二十八條 市人社部門應根據每季度或每年申請補貼的人數及標準測算補貼發放金額,提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預撥人才住房補貼資金。
第二十九條 享受人才住房保障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個人應在 15 日內向原申請部門主動申報:
(一)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已停業,或變更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
(三)領取購房補貼期間,所購房屋未實際成交或解除合同的;
(四)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期間,租賃關系解除的;
(五)學歷學位證書或職稱證書被取消的;
(六)其他情況變化,不再符合省、市及本細則規定的享受條件的。經審核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相應的保障;不符合的,停止發放補貼或收回實物住房。
第三十條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購房補貼的引進人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本市限售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 市人才服務“一站式”平臺設立監督受理電話或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對申請人才住房保障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騙取補貼或實物住房的單位或個人,及時或追回已發放的補貼或已分配的住房。用人單位挪用、截留或扣押市人社部門發放的補貼資金,由市人社部門督促用人單位限期向個人發放;經督促仍未按期限發放或未足額發放的,依法追回未發放的補貼資金。違反本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由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從嚴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引進的各類人才自在我省落戶之日起購買住房(含商品住宅、產權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共有產權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認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戶的引進人才購買商品住房(含產權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按照省相關政策執行,在省相關政策未頒布實施前,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人才住房的配租配售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人社、財政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秘機要處
2019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