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20〕3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海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應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政務服務事項的管理工作,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括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依申請辦理的行政權力事項是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行政權力六類具有依申請實施特征的行政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是指由政府各部門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行政權力事項之外辦理的授益性事項。
第三條本辦法管理對象主要包括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和實施清單。
基本目錄包括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國家基本目錄是國務院部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編制的基本目錄。海南省基本目錄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未設定的,我省通過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地方政府規章創設的政務服務事項的基本目錄。
實施清單是指根據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政務服務實施主體“三定”職責分工,對基本目錄中確定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細化梳理和標準化設定而形成的事項目錄。
第四條全省政務服務事項依托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包括政務服務事項清理規范、審核發布、監督檢查、考核評估等。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政務服務事項管理遵循法治、便民、公開原則,旨在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全省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實施清單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動態管理:
(一)海南省基本目錄由省政府統籌管理,納入基本目錄管理的事項由省級主管單位和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做好事項要素標準化工作。
(二)實施清單實行分級管理。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是省級實施清單的管理機構,統籌協調省級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省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基本目錄和海南省基本目錄,按全省標準化要求制定本市縣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確定并公布實施,同時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備案;負責本市縣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動態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列入黨委工作機構序列且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或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重點園區,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或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省區域內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務服務事項的申報、確認、標準化、實施、清理等工作。
第七條全省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基本目錄統一管理,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及海南政務服務網上統一公布。未納入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不得擅自組織實施。
第三章 動態維護
第八條海南省基本目錄實行動態調整。有明確法律依據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決定調整的,由各級實施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文件直接調整。因深化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各級實施單位提出調整意見的,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并按歸口程序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審定后統一調整。
第九條納入基本目錄的政務服務事項按照國家編碼要求進行統一編碼,并將其作為唯一標識納入海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全省統一規范實施清單中相同政務服務事項的事項名稱、基本編碼、事項類型、設定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投訴電話、表單內容等要素。實施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補充明確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咨詢電話、審批人員等事項的個性化要素內容。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或者更改納入實施清單管理并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要素和內容,不得擅自將政務服務事項拆分或合并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審批環節。
第十二條實施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提出動態調整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審核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需要增加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行政機關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增加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取消:
(一)因設定依據修訂、已被廢置或失效需要取消的;
(二)中央及國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依法決定取消的;
(三)通過貫徹自貿港建設相關政策規定、加強事后監管等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依法決定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取消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基本目錄或實施清單中予以變更:
(一)設定依據調整需要變更的。
(二)涉及多部門、多環節許可且許可條件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可以由一個部門承擔,或者同一部門內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要求相近可以依法有效整合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下級行政機關能夠實施,且更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可以依法下放管理層級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變更的。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當視情對擬調整的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內容進行必要的論證,對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公布與監督
第十七條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在海南政務服務網、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網站的辦事服務站點實行同源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公布后,公眾要求對公布的內容予以說明和解釋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說明和解釋。
第十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增加、取消或調整提出意見、建議,或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條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實施單位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和投訴、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政務服務事項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實施清單清理工作,對不利于營商環境優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眾反映強烈的政務服務事項,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實施單位未按公布的政務服務事項組織實施或未及時對事項進行調整的,省政府辦公廳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市縣政府辦公室或者其委托的政務服務管理機構依照職權對其實施監督、限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視情況予以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海南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瓊府辦〔2014〕1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