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已經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為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公民有序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經研究決定,將該法規草案通過海南人大網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歡迎社會各界對該法規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與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21年8月20日,郵編:570203,地址:海口市國興大道69號海南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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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說明
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強調,海南要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中央12號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均對海南的營商環境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落實。
二是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一方面,急需通過營商環境立法,增強營商環境改革措施的規范性和約束力。另一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
三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堵點問題的迫切需要。目前,海南在部分行業領域還存在違規設置各種市場準入門檻、監管執法標準不一、政府誠信不足、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有必要針對實際,為需而立,立以致用,制定本條例。
二、起草的過程
《草案》的編制歷經成立機構、收集資料、初稿起草、討論調研、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六個階段,于2021年7月19日經七屆省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營造穩定安全的法治環境。
一是解決法規政策的穩定性和惠企政策落地問題,明確涉企法規政策的制定應當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市場主體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提請備案審查。
二是解決“準入即準營”問題,明確本省原則上不再新設許可,同時持續精簡現有涉企經營許可,推進建立最簡權力清單。
三是解決政府誠信問題,明確政府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作出,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依法予以補償。
(二)關于營造規范便利的政務環境。
一是推進標準化政務服務,明確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當統籌推進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推動實現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二是推進便利化政務服務,明確政府應當持續優化政務服務審批流程,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告知承諾、容缺受理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三是推進智慧化政務服務,明確政府應當推動全省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三)關于營造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
一是優化政府服務,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依法為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是優化涉企服務,規定政府應當高標準提供園區服務、通關服務、人才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等。
三是優化金融服務,規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財政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機制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
(四)關于營造公開透明的監管環境。
一是明確監管職責,參考國務院文件對各監管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同時明確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管職責。
二是統一監管標準,明確政府應當對我省法規規章設定的監管事項進行梳理形成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進行監管。
三是完善監管措施,推行信用監管、重點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確保監管公平。
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打造國際國內一流營商環境,遵循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重點,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建設高水平的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組織、協調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明確營商環境改革引領性目標和營商環境建設年度目標,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高質量發展。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發展和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新趨勢,在標準對接、信息共享、人員交流和執法協同等方面加強營商環境國際交流。
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海南自由貿易港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制定有關貿易、投資等相關管理活動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評估是否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協議,加強與國際通行規則對接融合,打造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數據共享與融合,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中各種資源的配置效率和運行狀態,推行智慧監管與服務。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全省各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為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經營氛圍和更加透明的經營空間。
第六條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規范政商交往行為,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底線,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
行業協會商會、社會公眾等應當樹立人人都是營商環境的理念,積極參與營商環境建設,共同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文明和諧、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按照橫向可對比、縱向可考核的要求,編制海南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特色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制定或者調整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對未達到國家和本省要求的優化營商環境目標或者在全省營商環境評價中排名靠后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優化營商環境。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編制、發布營商環境指標體系,也不得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要求,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依法為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按照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的原則依法受理并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考核督察制度和營商環境政務切身體驗、專業觀察監督制度,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公開曝光營商環境反面典型案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推進建立與海南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最簡權力清單。
本省推行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合格假定監管模式等創新舉措,提升市場主體準入準營便利度。
本省法規、省政府規章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但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事項除外。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等方式,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第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市場主體需求導向,充分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作出,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
因形勢變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十一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與市場主體簽訂招商引資、戰略合作等合同協議,應當堅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規、互利共贏、務實審慎原則并考慮財政支付能力,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承諾優惠條件。
對招商引資過程中以合同協議以外的方式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以書面的形式作出。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公布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加強宣傳解讀。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提供相應的外文譯本或者摘要。
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精準推送法規政策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惠企措施時,應當公布相關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梳理更新涉企惠企法規政策、編制兌現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并通過省政府門戶網站、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惠企法規政策兌現納入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統一辦理。在市場主體辦理相關業務時,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或者審批部門應當主動告知相關惠企法規政策,進行政策適用指導,提高政策可及性。
鼓勵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應當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十五條 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評估和清理。發現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市場主體認為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以依法向備案審查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備案審查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檢驗標準,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持續優化政務服務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實現全省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按照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組織考核的管理模式,加強和規范對全省政務服務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企業群眾辦事“零跑動”為目標,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就近辦、全省通辦、跨省通辦等,提高政務服務便利度。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一件事一次辦、證照聯辦等便民審批方式,提升審批效能。
第十八條 本省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政府審批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對于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自愿簽署告知承諾書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并通過相關服務場所、政府網站和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實行容缺受理制的,申請人提交的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其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辦理結果前補齊或者補正的,辦理部門應當先予受理并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完善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制度,統一審批體系、審批標準和信息平臺,壓縮審批事項、申報材料和審批時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構建“拿地即開工”的建設項目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依職能產生的電子證照、電子證明文件、加蓋有效電子印章或者數字簽名的電子材料等電子證照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電子證照系統。電子證照可以通過依政府職能共享、實人授權使用、社會公示等方式運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促進引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財政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機制和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完善財政扶持產業發展方式,設立運作政府投資基金,以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等方式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支持。推廣“評價增信+金融服務”等有利于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服務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高標準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和口岸基礎設施,不斷豐富和拓展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應用,落實精簡監管證件和隨附單證,降低通關合規成本。
第二十四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認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機制,依托海南自由貿易港人才服務“單一窗口”,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人才、停居留、出境入境和工作簽證政策。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和市場主體需求,依法推進省級行政管理權限調整由市、縣、自治縣政府和重點園區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省推進產業園區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合理布局生活性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與城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立并完善省、市、縣(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五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公眾和市場主體提供專業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因行政審批改革,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自治縣,行業主管部門與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做到監管職責明確、監管標準互通、監管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第二十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省法規、規章等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監管事項進行梳理,形成本省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報省政府批準后按照統一標準接入“互聯網+監管”系統。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人大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