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實施,鼓勵海南產業發展,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認定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的認定管理。辦法中的海南自產貨物,是指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使用、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是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納入《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名錄》(以下簡稱《企業(貨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動態調整。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企業(貨物)名錄》內的貨物,可以按規定在測算加工增值比例時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納入增值成分。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視為海南自產貨物:(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植、培育、收獲、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出生并且飼養或引種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飼養的活動物及其動物產品;(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狩獵、誘捕、捕撈、收集或捕獲所得的生物;(四)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水域灘涂水產養殖和繁育獲得的貨物;(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微生物及其產品;(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土開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項以外的礦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質;(七)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使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所述的貨物或其衍生物生產、加工獲得的貨物。
申請企業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線上平臺(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申請,進入相關功能模塊提交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已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企業,需新增海南自產貨物種類時,應重新申請。
《認定辦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發布后,開展測試等施行準備相關工作,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