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務廳近日印發《海南省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總部企業資格認定,涉及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5大類型。
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戰略,聚焦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集群化發展,推動全球資本和創新等要素聚集,促進我省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我省制定了該辦法。 《辦法》明確了申請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須符合的條件。海南國際投資單一窗口設立總部企業服務窗口,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政策解讀、認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功能。 支持獎勵政策 認定為總部企業后五年內,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按照企業的綜合貢獻,每年予以一定財政獎勵。市(縣)政府每年對總部企業復核,復核達標方可享受財政獎勵。 鼓勵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提升能級,達到跨國公司區域總部或大企業總部認定標準的,可重新予以認定,自認定當年起按照新總部類型在剩余年限內從優獲得獎勵,但不得重復。 認定為總部企業后,由屬地市(縣)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支持申報列入省重點項目,予以用地保障。 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享有10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享有6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 鼓勵金融機構運用融資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對總部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經我省認定備案的總部企業隨遷人才和引進人才(統稱總部企業人才)按現有相關政策享受服務保障。 市(縣)政府要加大對總部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引進的總部企業可以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戰略,聚焦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及熱帶特色高效農業等重點產業集群化發展,推動全球資本和創新等要素聚集,促進我省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實質性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 新落戶總部,是指本辦法發布后認定的總部企業。現有總部,是指本辦法發布前已認定且存續至今的總部企業。 第三條 總部企業類型分為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按照“分類認定、分級管理”原則,由海南自由貿易港招商工作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辦”)實施總部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市縣設置相應機構并履行本級管理職能。 第二章?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序 第四條 申請跨國公司區域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由境外注冊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2億美元; (四)母公司授權管理的中國境內外企業不少于3家。 第五條 申請大企業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三)在全國范圍內控股企業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業不少于1家; (四)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3500萬元人民幣。 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直接認定為大企業總部: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企業(集團)第二總部或區域性總部;3.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企500強在瓊設立的總部或區域性總部。 第六條 申請綜合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瓊承擔總部在中國區、亞太區或更大區域范圍內的商品采購、銷售和結算,生產研發和產品銷售,服務及服務貿易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運營職能。 第七條 申請功能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且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全國性或區域性的采購、銷售、物流、配送、結算、管理、研發、法律咨詢、人力資源等一項或多項職能。 第八條 申請高成長型總部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省登記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請前一年或申請當年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 (三)在所從事業務領域擁有核心技術知識產權(自主研發或授權),企業研發費用(以審計報告數據為準)不低于當年營業收入的5%;或至少已獲得私募股權投資公司C輪融資; (四)具有專門的研發團隊、研發機構或研發中心。 第九條 海南國際投資單一窗口設立總部企業服務窗口,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政策解讀、認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功能。企業需通過海南國際投資單一窗口應用模塊申請各類型總部企業認定。 第十條 申請認定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的,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初審,報省聯席辦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和高成長型總部的,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認定,報省聯席辦備案。 第三章?支持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認定為總部企業后五年內,由企業屬地市(縣)政府按照企業的綜合貢獻,每年予以一定財政獎勵。市(縣)政府每年對總部企業復核,復核達標方可享受財政獎勵。 第十三條 鼓勵新落戶總部和現有總部提升能級,達到跨國公司區域總部或大企業總部認定標準的,可重新予以認定,自認定當年起按照新總部類型在剩余年限內從優獲得獎勵,但不得重復。 第十四條 認定為總部企業后,由屬地市(縣)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支持申報列入省重點項目,予以用地保障。 第十五條 跨國公司區域總部、大企業總部享有10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綜合型總部、功能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享有6個小客車指標的申領資格。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運用融資擔保、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工具,對總部企業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經我省認定備案的總部企業隨遷人才和引進人才(統稱總部企業人才)按現有相關政策享受服務保障。 第十八條 市(縣)政府要加大對總部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重點引進的總部企業可以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章?申請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總部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詳見附表); (三)按照“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材料明細表”(詳見附表)提交的詳細材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招商工作和促進總部經濟發展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監督總部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對認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省聯席辦設在省商務廳,負責總部企業認定管理日常工作。市(縣)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的實施主體,承擔本市(縣)總部企業咨詢服務、申報受理、核查認定、事中事后監管和總部經濟管理隊伍建設等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縣)政府每年上半年對總部企業進行復核(與本辦法認定標準一致),并將復核結果報省聯席辦。本辦法出臺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可選擇適用本辦法或《海南省總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瓊商通函〔2018〕473號)進行復核。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 (一)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資格認定的; (二)無特殊原因經營期限不滿十年,提前向登記機關辦理歇業備案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移往省外,或實際經營移往省外的; (三)連續兩年復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被撤銷資格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 總部企業認定后,新增海南省內分公司、控股50%以上子公司時,要及時告知市縣商務部門,確保應統盡統。 第二十四條 對采用違法違規手段騙取獎勵資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經核實后,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終止享受優惠政策,責令退回獎補,并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記錄其失信行為,推送至海南自貿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公開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總部企業營業收入不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關收入,統計范圍為總部企業及全省范圍內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申請總部企業的,營業收入不予重復計算。 第二十六條 總部企業地方財力貢獻計算范圍為企業年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相關的稅收。統計范圍為總部企業及全省范圍內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申請總部企業的,地方財力貢獻不予重復計算。 第二十七條 總部企業營業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總部企業稅收按照企業提交的稅收完稅證明計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貢獻,是指企業在經濟貢獻、科技創新、促進就業、節能減排、社會誠信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綜合貢獻。 第二十九條 總部企業認定后,在本省范圍內變更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在剩余年限內享受總部企業獎補。 第三十條 總部企業可申請享受我省制定出臺的其他獎勵支持政策,與本辦法規定政策屬同等類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政策。 第三十一條 省直相關部門在本辦法基礎上,更新完善總部經濟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條 支持海口、三亞和儋州打造總部經濟集聚區。各市(縣)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報省聯席辦備案后印發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屬于《海南省產業準入禁止限制目錄》的企業和房地產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現有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綜合型(區域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分別與本辦法規定的跨國公司區域總部、綜合型總部、高成長型總部對應。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聯席辦負責解釋。本辦法施行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