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來的牛肉是四分體或是八分體,在這里進行分揀切割,成為小包裝,請問這算是“簡單加工”嗎?能享受上免關稅政策嗎?”
“我進口蝦,在這里掐頭去尾,然后銷往內地,能享受到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嗎?”
接到投資者這樣的咨詢,本篇僅從實踐層面做一個探討:
加工增值超30%免關稅政策是海南自貿港“一線放開、二線管住”政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政策依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監管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3號)中有具體闡述。
2021年7月海關總署印發《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貨物內銷稅收征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署稅函【2021】131號),明確海關對洋浦保稅港區鼓勵類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含進口料件在洋浦保稅港區加工增值超過(含)30%的貨物,出區進入境內區外銷售時,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另外對政策的實施細則進行了明確。
《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加工增值超過30%的貨物出區內銷時,僅經過摻混、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為不享受免征進口關稅的情形之一,那么到底對產品加工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得上不是“簡單加工”或“微小加工或處理”?
因為目前沒有出臺詳細的解釋和細則,在實踐中摸索出了一套方法:
首先,會要求企業申報加工工序,并同時申報進口料件的稅則號列和加工后成品的稅則號列。
一般來講,稅則號列改變,肯定不屬于“簡單加工”。
稅則歸類改變,包括章改變(2位級稅號改變)、品目改變(4位級稅號改變)和子目改變(6位級稅號改變)。
比如凍牛肉稅則號列是0202,凍牛肉經過蒸煮、調料等工序后,稅則號列為1602。這是典型的章改變。
再比如,閥門定位器稅則號列是84819010,用閥門定位器組裝成的調節閥稅則號列為84812020。這是典型的子目改變。
這個依據主要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2004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6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適用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
實質性改變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不論是章改變、品目改變、子目改變,都認為是符合實質性加工原則。
這個是比較好區分的。
其次就是對有爭議問題的理解和把握。
目前爭議比較大的就是從牛肉(或豬肉)的四分體或六分體切割成小包裝;或者將凍蝦經過掐頭去尾,剝成蝦仁。
有人認為是“簡單加工”,有人認為不是。
那怎么掌握的呢?依據又是什么呢?
2022年1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開始生效。RCEP明確了10種簡單加工的情況,我國也在本國文件規定中做了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2021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55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物,如在生產中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在成員方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加工或者處理,該貨物仍不具備原產資格:(類似于我們理解的“簡單加工”)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保持良好狀態進行的保存操作;
(二)為貨物運輸或者銷售進行的包裝或者展示;
(三)簡單的加工,包括過濾、篩選、挑選、分類、磨銳、切割、縱切、研磨、彎曲、卷繞或者展開;
(四)在貨物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五)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特性;
(六)將產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動物;
(八)簡單的上漆和磨光;
(九)簡單的去皮、去核或者去殼;
(十)對產品進行簡單混合,無論是否為不同種類的產品。
前款規定的“簡單”,是指不需要專門技能,并且不需要專門生產、裝配機械、儀器或者設備的情形。
最后這句話非常重要,對于理解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中的“僅經過摻混、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削尖、簡單研磨或簡單切割等一種或多種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不能享受免關稅政策”,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對牛肉四分體或六分體的切割工序是將四分體帶骨牛肉解凍、分割、修正、包裝、速凍、裝箱、入庫。這種切割用的都是專門機械,而且需要專門技能,保證衛生便捷、保持鮮度;
將凍蝦剝成蝦仁,將凍鯊魚翅加工成干鯊魚翅,都需要專門加工設備,不是人工簡單處理。
因此,以上都不屬于簡單加工。
當然,隨著這項政策的逐步落實,各種復雜特殊情況會進一步增多。相信在實踐中的這些經驗會為下一步細則的進一步明確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