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職兼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集聚內地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助力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海南兼職兼薪的內地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兼職兼薪是指內地國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工作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以下統稱“兼職人才”)在履行工作單位崗位職責并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海南省國企、事業單位和法定機構(以下統稱“兼職單位”)兼職服務,按勞取酬。
第三條 兼職兼薪堅持“工作需要、市場配置、量才聘用、績酬相適”原則,立足于兼職單位事業發展需求,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綜合考慮兼職人才實際工作能力和學歷、資歷,按照市場化方式合理確定薪酬,著力構建人才順暢流動的體制機制。
第四條 鼓勵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在職或退休專業技術人才按有關規定在海南兼職兼薪;內地國企管理人才、事業單位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按有關規定在海南兼職兼薪;對符合國家規定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國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其他管理人才可以在海南兼職兼薪。
第五條 兼職人才屬于在職人才的,應當在保證履行工作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海南兼職。兼職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工作單位內部公示后由工作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工作單位應當與兼職人才約定兼職期限、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保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紀律等事項。兼職人才利用雙休日、節假日或休假時間在海南兼職的,工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但在工作單位有臨時重要任務和緊急情況時,兼職人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及時返回工作單位。
第六條 現有人才不能滿足本單位事業發展需要的,可設置兼職人才崗位。
設置兼職人才崗位須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兼職領導崗位的設置必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批。
第七條 兼職單位可通過“海南省招商引才網”、單位或主管部門網站面向全國實時發布兼職崗位信息,也可采取對接洽談會、專家推薦等方式主動與兼職人才對接洽談。
第八條 兼職方式由兼職單位與兼職人才協商確定。主要兼職方式如下:
(一)合作共建。支持兼職單位與兼職人才或兼職人才工作單位合作辦企、辦學、辦醫,合作方式、股權分配等由雙方共同商定。
(二)顧問指導。兼職單位可聘請兼職人才擔任顧問指導,提供戰略咨詢、業務拓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項目合作。兼職單位可聘請兼職人才開展課程講授、臨床醫療、科學研究、課題攻關、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工藝改造、項目開發、疑難問題會診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四)服務外包。兼職單位可聘請兼職人才承接科技攻關、課題研究及其他相關方面的智力支持。
(五)對口支援。兼職單位可與內地國企、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合作,通過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爭取內地國企、事業單位選派優秀人才集中、定向、定期為海南省兼職單位提供對口智力支援。
(六)其他方式。符合市場化規律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第九條 兼職單位應當與兼職人才簽訂兼職協議。兼職協議分為固定期限兼職協議、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兼職協議方補充協議。
第十條 兼職單位應當按照兼職協議對兼職人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繼續兼職的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及時轉遞給兼職人才工作單位。
第十一條 兼職人才兼職期間在工作單位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執行。兼職單位可采取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市場化方式,按照財經制度向兼職人才支付兼職薪酬,薪酬支付方式以及兼職人才的往返差旅費、住宿費等由雙方協商確定。支付薪酬所需經費由兼職單位經費來源渠道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兼職單位應當為兼職人才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兼職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兼職單位可以為兼職人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保險權益的補充。
第十三條 兼職人才以兼職單位為第一單位發表的科研論文、成果、申報課題、獲得獎項等,應當享受與兼職單位人才同等獎勵,并計入兼職單位成果。
第十四條 兼職人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工作單位和兼職單位的合法權益,兼職期間不得影響工作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兼職人才在兼職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或兼職單位管理規定的,兼職單位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繼續兼職,并及時向兼職人才工作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兼職人才自愿調入海南省工作且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調出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兼職人才在海南省私營企業兼職兼薪以及海南省國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兼職兼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