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民非研發機構),做大海南省創新主體增量,日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海南省促進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研發機構發展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明確經民政部門登記且運行滿一年以上、年檢通過的科技類民非研發機構可享受多項政策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 民非研發機構在申報省級財政科技專項項目、省級人才項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重點實驗室、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省級項目和創新平臺方面享受與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民非研發機構可建立與創新能力和創新績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以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民非研發機構兼職開展技術研發和服務的高校、科研機構人員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可以按合同約定獲得薪酬。 民非研發機構經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自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符合條件的民非研發機構可納入創新券服務機構;符合條件成為納統研發機構的民非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納統民非研發機構)還可通過定向擇優的方式獲得省級財政科技項目支持;申報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納統民非研發機構還可享受《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相關條款所提“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學設立具有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根據研發人員數量、研發經費投入、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等給予最高5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以及“納統民非研發機構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等研發創新及成果轉化,根據研發及產業化成果分別給予40萬元至1000萬元獎補”等政策。 來源: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南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