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引才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精神,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扎實推進《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劃(2018-2025年)》(瓊發〔2018〕8號)貫徹落實,完善引才激勵機制,優化引才方式方法,加大高層次人才吸引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引才獎勵,包括高層次人才全職引進獎勵及團隊全職引進獎勵,主要面向用人單位、中介組織和個人。團隊引進的,帶頭人應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領軍以上層次人才,團隊成員不少于5人,且核心成員在海內外科研機構或省級以上重大項目穩定合作3年以上。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用人單位,包括高校、醫院、科研院所、企業等,其中企業應在海南省范圍內注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在海南省內納稅。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中介組織,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人力資源中介服務合法資質的人力資源企業、國內外人才聯絡站(工作站)、人才協會、人才研究會等。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 為我省成功全職引進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每引進一人,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2萬元引才獎勵。
第六條 為我省用人單位成功引進全職高層次人才團隊,團隊帶頭人屬于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每引進一個,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10萬元引才獎勵。
第七條 每年為我省用人單位成功引進拔尖以下高層次人1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50人)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引才獎勵;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按每人30OO元給予引才獎勵;100人以上的,按每人50OO元給予引才獎勵。
第八條 用人單位通過中介組織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由用人單位申報獎勵的,用人單位和中介組織可按1:1的比例享受獎勵。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九條 獎勵申報由省委人才發展局組織實施,具體日期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審批表:《高層次人才引進獎勵審批表》或《高
層次人才團隊引進獎勵審批表》。
(二)引進人才(或團隊)相關證明:人才(或團隊帶頭人)獲得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的證書復印件;人才(或團隊)在瓊工作時間證明。申報團隊引進獎勵的另需提供團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其它材料:用人單位和中介組織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明;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辦理流程:
(一)申報。用人單位、中介組織或個人到省委人才發展局進行申報。
(二)審核。省委人才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和專家評審。
(三)公示。省委人才發展局將審核結果在省級媒體或政府官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告,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視同省人民政府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涉嫌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和個人,一經核實,取消申報或認定資格,不再享受各類人才政策支持,并依法追繳支持經費,將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納入誠信黑名單,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委人才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