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施行。自此之后,海南運用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先后制定17件海南自貿港法規,加快構建自貿港法規體系。12月4日是我國的第二十二個“法制宣傳日”,也是第九個“國家憲法日”。記者邀請行業專家、學者講述今年新落地實施與海南自貿港相關法律法規帶來的改變。
《海南自由貿易港保護條例》
是各類企業和市場主體的迫切需求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發展的種子。2022年1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共62條,將適用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制度和措施有機融合,結合自貿港實際進行創新,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為打造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地提供有力支撐。
“《條例》的出臺,讓我感覺耳目一新,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海南自貿港建設過程中,各類企業和市場主體的迫切需求。”北京萬商天勤(海口)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秦波告訴記者,《條例》出臺是出于現實的需要。
在《條例》出臺前,秦波代理的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給他留下深刻印象。“我的委托人與合伙人投資幾百萬元創業,由于計算機軟件被侵犯,致使公司商業機密泄露,投資人紛紛撤資。”秦波告訴記者,根據當時相關規定,法院對侵權的行為作出認定,但對于投資數百萬元的公司而言,10萬元的賠償金杯水車薪,公司最終申請破產。
“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出臺十分必要。”上海錦天城(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陸竹筠表示,目前,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逐漸向好,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自由貿易港定位和未來發展不相適應,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成本低、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建立等突出問題。
在陸竹筠看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實務工作提供明確指引,“書面承諾與法院要求當事人誠信訴訟,要求公司簽訂誠信訴訟的保護書作用相同,主要是讓當事人形成內心束縛,使其不能、不愿侵犯知識產權。”
此外,陸竹筠還注意到,《條例》進一步加強了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并借鑒了香港、新加坡的做法,可以為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提供指引和參考。
《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
有利于優化公平統一的市場環境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2022年1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進一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條例》的出臺有何現實意義?陸竹筠認為,該《條例》是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建設、法制建設、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成果,有利于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有利于優化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還有利于形成可借鑒的制度集成創新經驗。
“《條例》出臺后,對海南競爭政策實施中的痛點、難點探索提供了解決思路,同時借鑒相關國際規則和部分發達國家、地區經驗進行融會貫通,為國內其他地區公平競爭立法等積累可借鑒的海南經驗。”陸竹筠說。
“《條例》第二十七條,對司法機關調查涉嫌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列舉。”陸竹筠說,該條款為執法人員在處理涉嫌違反公平競爭條例的行為,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指引,同時也合理規范了行政單位的權利范圍。
在秦波看來,《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較為重要,尤其是第十五條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清單(特別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等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公平競爭。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境內外服務提供者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秦波認為,可預估的市場環境是海內外投資者進入海南市場的考察目標之一,其中,較為穩定的政策法規、公平開放的法治環境,可以有效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此外,秦波認為,“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市場環境如何,由獨立的第三方來認定更具有權威性,希望未來在市場經濟領域,如招投標、市場采購等方面,都引入第三方評估,有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秦波說。
《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
讓市場主體有序退場
在海南自貿港建設大背景下,新生市場主體的增勢可觀。然而,市場主體的注銷也不容忽視。因此,為市場主體退場“立規矩”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注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深圳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劉道俊說,所謂有進有出,《條例》正是對目前海南招商熱潮的一個強有力的補充,實際上正是解決了前來海南投資的各類市場主體的“后顧之憂”。劉道俊指出,《條例》中針對失聯企業設置了專門的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因為有的企業注冊后長期沒有開展經營活動,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占用了有限的資源。在資源稀缺的市場上,這類市場主體不有序退出,甚至成為“失聯企業”,必然導致供求失衡,此時就可以依據《注銷條例》對這些不良企業進行除名或者依職權注銷,恢復市場的供求均衡。而且《注銷條例》更是依據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為企業提供退出通道,可以減少人為的經濟干預,把政府該放的權力放到位,促使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以幫助海南的市場主體真正實現市場化出清,穩固企業的未來預期,減少企業顧慮。
海南佐宸律師事務所主任鐘敏律師告訴記者,《條例》完善了市場主體注銷的登記程序,可以使市場主體快速退市、降低市場交易風險、保護正常經營市場主體債權人的利益、保障市場經濟活動正常秩序。同時,《條例》通過法治的方式強化市場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引導或者強制低效無效或應注銷而不注銷長期占用資源的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減少“失聯企業”帶來的風險和占用的社會資源。此外,《條例》對于一般注銷、簡易注銷、除名、依職權注銷等特別規定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都作出了規定,對于自貿港的發展具有很強的實操性。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程序條例》
重整制度立足于企業拯救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破產程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10章67條,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們看到,《條例》頒布后,已經有一些實際案例產生,我們更關注的是這些案例里不僅有企業通過程序破產,更有很多企業通過破產重組程序獲得新生。”深圳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劉道俊說道,《條例》正式立足于企業拯救、增強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去設計優化了重整制度。比如《條例》明確重整計劃草案可以包括重整投資人退出機制以及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債權人對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的行使。債務人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應當向法院申請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條例》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債務人重整的支持”等,要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通過依法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提供信貸支持等方式幫助債務人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并明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及執行完畢后,不得對其在市場準入等方面額外設置限制性條件。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債務人還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申請信用修復。
鐘敏告訴記者,《條例》從配合人民法院確定管理人資質、監督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破產事務咨詢服務、統籌協調破產事務等方面規定了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職責。健全破產清算制度。如拍賣的破產財產價格可以委托評估確定價格、管理人可以委托資產管理機構長期管理、變價債務人財產等。鐘敏表示,雖然我國現行破產法未規定簡易破產程序。但為了提高破產案件審判質效,推動社會資源的快速流轉配置,《條例》從相應的方面規定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破產案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
對失信人員實施限乘限飛等懲戒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關于“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應用,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的有關要求,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6章37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條例》施行一年以來,對社會生活尤其是生產經營秩序帶來了很多積極作用,2022年是海南自貿港封關前很關鍵的一年,很多改革都在同步推進,包括像行政審批備案承諾制這樣的制度創新,實際上就是建立在《條例》確定的信用監管制度基礎上進行的。”深圳華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委員劉道俊介紹道,例如為加快推進信用承諾及履約踐諾工作,今年11月份的時候,來自三亞中央商務區的20家企業參加“加強信用園區建設,助力企業誠信經營”信用承諾書集中簽訂儀式,現場簽訂“信用承諾書”。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說明經過《條例》頒布后已深入人心,海南各地都在實際運用《條例》去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據相關數據統計,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累計限乘限飛47萬余人次,取消71名嚴重失信個人享受自貿港15%個稅優惠政策的資格。鐘敏告訴記者,在法律實務中,自《條例》出臺以來,海南失信懲戒制度措施更加規范,目前重點在限乘限飛、公共資源交易、稅收優惠、公務員招錄、資金下達項目申報、評先評優等方面全面實施懲戒。同時,《條例》還從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程序和依據,明確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失信懲戒措施,明確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失信懲戒制度措施,讓失信懲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體。
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認為,社會信用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助于在海南自貿港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有利于建設高度發達的市場信用機制,完善和提高自貿港國內外交易交流社會信用水平,打造更成熟的社會信用體系。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
在全國各地共有產權住房立法領域首開先河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劉道俊表示,《若干規定》的出臺是在全國各地共有產權住房立法領域首開先河,充分彰顯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制度集成創新的勇氣和魄力,充分展現了海南省委、省政府在解決住房保障這一民生突出問題上的決心和擔當。同時,也填補了海南省住房保障立法方面的空白,解決了住房保障工作長期以來缺乏法制支撐的難題,為加快推動海南省住房保障事業走上法制化軌道打下了堅實基礎。
鐘敏告訴記者,《若干規定》明確安居房保障對象,完善安居房交易管理制度,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有效地防止“空掛戶”投機炒房和鉆政策空子。《若干規定》對違法行為設置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條款,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采取駁回申請、收回所購住房、處以罰款、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等方式懲處。
《海南自由貿易港閑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
有利于破解閑置和低效土地閑置難題
《海南自由貿易港閑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完善了海南閑置土地處置政策制度,有利于破解海南閑置和低效土地處置難題,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
陸竹筠告訴記者,《若干規定》在海南以往對閑置土地定義的基礎之上,完善和豐富了新的定義和新的內涵。
陸竹筠解釋道:新規增加了“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竣工日1年未竣工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新型閑置認定標準,增設了“超過竣工日1年未竣工及中止開發滿1年”的2種閑置情形征繳閑置費的規定,明確了“違約未竣工的閑置費征繳標準”,提高了“原有土地出讓金5%-20%”的處罰標準,豁免了“如出讓人和受讓人簽署交地確認書、書面確定土地具備開發條件,即便實際情況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將不再視為政府的責任。”
在秦波看來,“土地閑置費率的閑置費征收的標準,按照階梯征收”,是《若干規定》的亮點之一。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
明確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10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是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構建的海南自貿港基本信用制度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為了預防和懲戒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而制定出臺的一部“小切口”地方性立法,是海南自貿港“1+N”社會信用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現實意義。
《若干規定》在對利用海南自貿港免稅購物政策非法牟利的行為依法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基礎上,依法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并實施聯合懲戒。對監管對象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切實增加其違法成本,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陸竹筠認為,《若干規定》的亮點在于,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規定了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種情形;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建立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和懲戒的工作機制,對失信主體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等網站上公示三年;明確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的救濟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