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
關于修訂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發改委、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工信廳、省商務廳、各市縣財政局、宣傳部,洋浦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委宣傳部對《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委宣傳部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16〕117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導推動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健全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推動各類文化市場主體發展壯大,培育新型文化業態和文化消費模式。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體現國家、海南省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和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誠實申報、科學管理、公開透明、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管理和高項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省委宣傳部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預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計劃,設立并按規定報批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績效考核指標和績效考核標準,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擇優篩選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進行考核監督。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并按照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海南省境內注冊登記的獨立法人實體。范圍包括:新聞信息服務、內容創作生產、創意設計服務、文化傳播渠道、文化投資運營、文化娛樂休閑服務、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文化消費終端生產等。優先支持以下項目:
(一)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文化項目和重大文化交易活動;
(二)具有發展前景、導向意義、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項目;
(三)有利于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引領性帶動性強的文化新業態項目;
(四)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的核心文化產品和服務;
(五)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推廣應用;
(六)省屬文化企事業單位改革發展;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每年不低于50%的額度用于市場化運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通過股權投資、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和文化產業項目發展,投資收益部分按一定比例滾存納入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執行。
(二)專項資金與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26號)和《海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4〕89號)執行。
(三)補充國有資本金:對于省屬國有投資、國有控股文化企業的設立、資源整合、企業重組、股權回購、股份制改造及其他實際發展需求可適當補充國有資本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兼顧“對賭”獎補、貸款貼息、績效獎勵方式,引導和支持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一)“對賭”獎補:省委宣傳部從當年申報資金企業中篩選出對完成產業年度任務、績效目標貢獻大的潛在企業,與其“一對一”協商增加營業收入、稅收、就業、社會效益等考核指標,簽訂“對賭”協議,明確企業任務和專項資金獎補額度,企業完成“對賭”協議約定的任務后,省委宣傳部申請撥付獎補資金,省財政廳下達獎補資金。
(二)貸款貼息: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貸款實際支付的利息總額,單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三)績效獎勵:對已經完成且社會效益顯著的文化產業項目進行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獎勵額度單項不超過100萬元。用于績效獎勵的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10%,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中明確用于補貼海南島國際電影節和全省電影院線部分,支持方式另行確定。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九條 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7月底前,通過相關信息平臺發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重點,明確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申報要求。
第十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在指定的信息平臺辦理資金申報。市縣項目由市縣宣傳部門審核匯總并擇優報送省委宣傳部;省級項目由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和文化資產監管部門審核匯總并擇優報送省委宣傳部。
第十一條 省委宣傳部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擬定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使用計劃,提交省委宣傳部部務會審定和批準后,報省財政廳申請撥付資金,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年度分配使用計劃和支持項目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四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財預〔2019〕144號)要求,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流、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預算安排、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投訴咨詢等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通過全省專項資金公開公示平臺向全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中央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實用按照《財政部關于重新修訂印發﹤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財文資〔2012〕4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2012〕1893號)及其操作細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