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關
于印發《海南省教育產業扶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財政局、教育局,洋浦財政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教育產業扶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推動高新技術教育文化體育產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教育產業扶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南省教育產業發展,規范海南省教育產業扶持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教育產業扶持獎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我省教育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海南產業政策,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
省教育廳負責編報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專項資金申請,并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在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中須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條件、方式、標準,以及申報程序等。負責教育產業基礎性、保障性公共經費的使用。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年度資金預算;對省教育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省教育廳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范圍、方式、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支持民辦教育和教育培訓產業發展。鼓勵民辦學校(含民辦幼兒園,下同)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學校(包括以多種方式合作辦學)、開展教育培訓和提供第三方教育服務。
(二)支持國際教育發展。支持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
(三)支持教育產業園區和國家大學科技園建設。
(四)開展教育產業宣傳推廣、規劃研究、統計分析、項目評估、監督檢查等基礎性、保障性工作。
(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教育及相關產業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獎勵和補助。
(一)股權投資。政府委托投資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資民辦學校建設項目。
(二)貸款貼息。對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新上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對教育產業園區和國家大學科技園新上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項目貸款給予貼息(省級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已經支持的項目除外)。不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貼息。
(三)獎勵。對辦學水平高、社會影響好的優秀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進行獎勵。
(四)補助。對國內外知名教育培訓機構和第三方專業教育服務機構落戶本省新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補助開辦費。
第七條 支持標準
(一)股權投資
政府不做第一大股東,不參與學校日常管理。政府參股期限明確,到期退出辦法明確。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二)貸款貼息
貸款貼息按具體項目申請,貼息比例為項目年實際貸款利息的30%以內,貼息年度不超過3年。一個單位多個項目申請貸款貼息的,每個申請單位每年的貸款貼息合計最高不超過300萬,每個教育產業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瓊府〔2015〕99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貸款貼息采取事后貼息的方式,借款人按約定向經辦金融機構還本付息后,再根據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間實際支付利息情況申請貼息。
(三)獎勵
優秀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評價辦法另行制定,獎勵標準根據當年專項資金總額情況由省教育廳商財政廳確定,并在當年申報通知中一并公布。民辦高校每年的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其他學校和機構(項目)每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四)補助
對國內外知名教育培訓機構和第三方專業化教育服務機構落戶本省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給予一次性、不超過開辦合理成本3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基礎性、保障性公共經費
每年從專項資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過100萬元的限額安排管理經費。
第八條 支持條件
(一)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為在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或事業單位(以下合稱“申請單位”)。新建民辦學校和國際教育項目以舉辦單位名義申請,教育產業園區的項目以園區管理機構(或開發機構)名義申請,國家大學科技園的項目以高校名義申請。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申請,有多個單位參與的項目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須出具其他單位同意由其申請的意見。
(二)申請單位的業務開展情況良好或辦學情況良好。
(三)申請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規范,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近3年內(設立不滿3年的自設立以來)沒有因財政、財務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是教育機構(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教育培訓和第三方教育服務機構,下同)、教育產業園區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用于改善教育機構辦學(教育服務)條件、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教育服務)工作,以及教育產業園區和國家大學科技園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貸款貼息資金除上述用途外,還可用于償還指定貼息項目的利息。基礎性、保障性公共經費由省教育廳用于教育產業宣傳推廣、規劃研究、統計分析、項目評估、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省級財政資金補助開辦費的教育機構和貸款貼息支持的項目,本專項資金不再以同類方式重復支持。
第四章 資金申報、分配、審核、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申請
申請單位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的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專項資金申請時間為每年9月底之前,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各市縣(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的項目向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高校和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各廳局主管學校(單位),以及省級教育產業園區的申請直接報省教育廳。優秀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的獎勵,每個學校(機構、項目)3年內只能申請一次,申請當年在省教育廳組織的評價中必須為“優秀”。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申請單位的機構登記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沒有進行年度審計的學校須提供上一年度的財務決算報告。
(四)申請貸款貼息的,須提供項目核準、立項或備案文件,項目合同和支付憑證等有關材料復印件。教育培訓機構和第三方專業化教育服務機構落戶本省設立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開始正式營業后才可申請補助,并提供場地租賃、購置合同、裝修合同和發票等開辦成本證明材料的復印件。申請優秀民辦學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獎勵的,提供評價優秀的文件復印件。
(五)項目獲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情況,或者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裝訂成冊,原件審核后退還。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項目初審
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縣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教育廳匯總。各高校和教育廳直屬單位(學校)、各廳局主管學校(單位),以及省級教育產業園區的申請由省教育廳進行初審。初審部門須通過查閱資料、現場確認等方式確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項目單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
省教育廳聘請具有專家資源的專業機構,或者組織評審小組對資金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評審小組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五條 資金分配
省教育廳根據評審意見,于每年11月底之前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包括單位和項目名稱、支持內容、支持方式和金額等,并將資金列入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項目和貸款貼息項目的資金申請、審核、分配等程序要同時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省教育廳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程序性審核后,配合省教育廳聯合上報省推動高新技術教育文化體育產業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審定后在省教育廳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無異議后,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并按國庫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項目單位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匯總報告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各市縣的項目由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可委托專家、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調整資金支持額度。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資金,并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編報虛假信息和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追繳專項資金,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的初審、評審工作要嚴格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人員,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

